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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住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花园**座**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间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楼**村**号**楼柯某某租住处,趁柯某某不备之机,偷走柯某某放在卧室柜子里的人民币700元,用于个人挥霍使用。

2020年7月间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长乐区**街道**村**楼**村**号**楼柯某某租住处,趁柯某某不备之机,偷走柯某某放在卧室柜子里的人民币1000元,用于个人挥霍使用。

2020年7月间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长乐区**街道**村**楼**村**号**楼柯某某租住处,趁柯某某不备之机,偷走柯某某放在卧室柜子里的人民币800元人,用于个人挥霍使用。

2020年8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长乐区**街道**村**楼**村**号一楼大厅,偷走柯某某放在该处的一箱路由器(其中中国移动牌AN1202L型千兆双频路由器2台,中兴牌E8823V3型路由器9台)。当晚,经柯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某将所盗路由器归还给柯某某。经福州市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路由器价值共计人民币1728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柯某某75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柯某某的谅解。

2020年9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福州市长乐区航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报告书、收条、谅解书、有关照片等;

2.被害人柯某某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4228元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高捷

检察官助理:李增浩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8页、补充材料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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