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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9812000********,汉族,中专肄业,无职业,户籍地福安市**镇**村**号,现住地福安市**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盗窃和殴打他人,于2019年9月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二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容,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李某某、郑某某(均未满16周岁)到福安市赛岐镇赛里村福兴楼2梯楼停车处,以砸开电动车车锁、电门锁,搭接电源线启动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二轮电动车。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01元。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二轮电动车照片;

2.被告人黄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款收据等书证;

3.证人高某甲、刘某某、郑某某、李某某、陈某乙、高某乙、叶信怀等证言;

4.被害人陈某甲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6.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

7.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8.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黄清苹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1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检察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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