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黄某某,外号“老鬼”,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1998年因诈骗罪被江苏省吴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同案犯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驾驶闽C8689R7小轿车到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妈祖庙盗走功德箱里的人民币700元。

2. 2019年1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同案犯陈某甲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书院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后同案犯陈某甲被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逃离现场。

3.2019年12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林某某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宫庙盗走人民币3元。

4.2019年12月18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林某某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宫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陈某乙等4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郑某乙等4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人民币70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丽燕

2020年3月30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