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二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街道**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9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莆田市涵江区**街道**路“**”服装店内,盗走被害人郑某某的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
2.2015年12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莆田市涵江区**街道**巷**药店,盗走被害人林某某的鱼油硫磺酸一瓶和雄赳赳益康胶囊一瓶。
3.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莆田市涵江区**街道**市场旁边的**服装店内,盗走被害人翁某某黑色外套一件。
4.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莆田市涵江区**街道**食杂经销部,盗走被害人田某某黄花菜一袋。
5.2017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莆田市涵江区**街道**超市旁边的**食品店内,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红菇一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郑某某、刘某某、田某某、林某某、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两年内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至9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伯伟
2019年12月2日
附注: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三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