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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霞浦县**街道**街**号。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0年1月13日、2016年7月19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电动车辆在霞浦县**街道**新城、**新村等处盗窃电动车蓄电池、废旧物品等共计四次,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霞浦县**街道**号**公寓**楼车库,盗窃被害人游某某两辆电动车的11个蓄电池。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蓄电池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40元。

2、2020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撬开霞浦县**新村**号**店门锁,入内盗走店铺内废品黄铜140斤、废品普通不锈钢120斤、废品铝合金180斤、废品铁40斤。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铜等物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682元。

3、2020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再次撬开霞浦县**新村**号**店门锁,入内盗走漆包线约30斤。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漆包线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40元。

4、2020年6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霞浦县**街道**村**楼**号周边,先后盗走八辆电动车上的37个蓄电池。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37个电动车电瓶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713元。

被告人黄某某将盗窃而来的蓄电池等予以出售,共计得款人民币2540元。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被盗物品,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霞浦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霞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叶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梅某某、吴某某、钟某某、温某某、游某某、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被告人、证人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现场周边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3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晖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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