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94********,汉族,内江市人,初中文化,净水机销售和维修工,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号**号,现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自贡市自流井区**乡**村**组**号杨某某家维修净水机和空调的时候,趁被害人杨某某到屋外查看空调外机是否运行不备之机,将杨某某放在卧室衣柜里一黄色帆布腰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100元、身份证、银行卡、医保卡等物品。被告人黄某某把包内现金拿走后将其余物品丢弃。之后,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自贡市自流井区同兴路通过“**副食品超市”老板罗某某、“**茶楼”收银员缪某某、“**副食品超市”老板陈某某将盗窃现金通过微信扫码方式换成微信零钱。
2020年6月23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黄某某到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受调查,黄某某到案后对其盗窃事实供认不讳,主动退赔了被害人杨某某费用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户籍证明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据、谅解书到案经过等;
二、证人罗某某、缪某某、陈某某、莫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六、视听资料:杨某某家门前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明独林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2册、光盘4张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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