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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19〕100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5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肖某某(另案处理)、黄某乙(已判决)等人来到浙江省苍南县****路与**路交叉口肯德基,由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负责望风,肖某某负责对停车场内的车辆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停在此处的浙C0M****丰田雷凌小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3500元、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价值5005元)和黑色苹果4手机一部(价值1140元)。事后,黄某甲获利1000元。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监控视频截图、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及同案犯黄某乙、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葵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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