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侦监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92********,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 被告人黄某某在苏州**物流分公司担任快递员时,私拆被害人杨某某的邮件,窃得杨某某名下**银行信用卡一张。此后,在2019年7月至10月间,黄某某使用自己购买的P0S机多次盗刷该信用卡, 盗刷金额共计26009元。同时,被告人黄某某曾分两次转账共计15299.53元到该信用卡用于偿还欠款,至案发仍有10709.47元盗刷款未还清。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信用卡等(照片);
2.书证:信用卡账单、银行明细等;
3.证人顾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军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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