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衡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携带锤子、起子、老虎钳等作案工具,潜入全友家居店会议室,待店内工作人员全部下班后,黄某某遂用事先准备的工具将店内保险柜撬开一个洞,从中盗取现金66700余元,并将三台黑色组装电脑主机、两个摄像头、一个录像机放进蛇皮袋盗走,后连同作案工具扔至蒸水河。黄某某所盗钱财主要用于偿还赌债及日常消费。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及家属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王某某提供的进账账单一份、收条、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提取、指认笔录;3.光碟三张;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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