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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贞丰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6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贞丰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8月19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5日被贞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 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06月26日凌晨3时许,黄某某在贞丰县**街道**市场,趁无人看守之机到干货区,盗窃干货区37号至38号摊主陈某某摊位上的数斤花椒、73号摊主陶某某摊位数斤胡椒、74号摊主冷某某的粉丝、辣椒、花生、干豆腐皮等物品。

2.2020年07月29日凌晨2时许,黄某某在贞丰县永丰街道**市场,趁无人看守之机到干货区,盗窃干货区摊主罗某某的干辣椒面数10斤。

3.2020年08月03日凌晨3时许,黄某某在贞丰县永丰街道**市场,趁无人看守之机到干货区,盗窃了干货区76号摊主王某某的辣椒面、豆瓣酱、面条、红糖等物品。

4.2020年08月18日凌晨2时许,黄某某在贞丰县永丰街道**市场,趁无人看守之机到干货区,盗窃干货区摊主罗某某的花椒等物品时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黄某某盗窃的干货、调料等物品已食用,辣椒用于出售获利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王亚兰

                              2020年12月11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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