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文才,贵州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趁其邻居余某某上厕所之际,进入余某某家中,将余某某一楼卧室床头柜抽屉钱包内的现金20000元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赃款追回,返还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已返还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卫蓉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786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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