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黄某某,小名黄老二,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镇**村**组**号,现住贵阳市白云区**村**组**号**层**。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9月24日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1999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13日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0日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9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贵阳市白云区**路被害人廖某某的“老习酒老朋友金园店”便利店,通过翻窗进入店内,将店内的5条福贵香烟、1条中华香烟(硬)、四包福贵香烟、三包软中华香烟及50余元现金等物品盗走。经贵阳市白云区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福贵香烟每条500元、中华香烟(硬)每条450元,中华香烟(软)每包70元,被盗香烟价格合计为人民币3360元。
2、2020年6月3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贵阳市白云区**镇**村**组被害人李某某家,翻门进入室内,盗走被害人放置家中的现金人民币7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扣押物品图片、发还清单、前科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贵阳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黄某某辨认现场笔录及图片、被害人廖某某辨认被告人笔录及图片;6、视听资料:黄某某盗窃现场附近街道监控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莉丽
检察官助理 李 媛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白云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张;
3.黄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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