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遂宁市船山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采取撬锁的方式潜入船山区**街**号**栋**单元**楼**号被害人陶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600余元和一根黄金手链。
2、2020年2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采取撬锁入室的方式,潜入船山区**路**所**楼被害人熊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000余元。
3、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采取撬锁入室的方式,潜入船山区**路**号附**号**楼被害人肖某某家中,盗窃4圈铜线,手机一部,现金几十元。
4、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采取撬锁入室的方式,潜入船山区**路**厂宿舍**栋**单元**楼**号被害人廖某某家中,盗窃玉石手镯4个,玉石项链1根,玉石手链1根。
5、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撬锁入室的方式,潜入船山区**网吧斜对面居民楼**楼**室被害人曾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6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采取秘密方式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雪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处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8728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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