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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200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遂平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庄****号。因诈骗,于2018年6月20日被遂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追缴违法所得,因未满18周岁未执行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在上下班期间发现在遂平县文化路联通公司家属院门前的人行道上经常停放一辆红色的摩托车,遂预谋盗窃,于2019年11月5日凌晨二点左右,携带剪刀来到摩托车停放地点,剪断摩托车点火线,并用引线将将摩托车对着火后盗走。经评估,被盗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26元。现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阳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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