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1〕Z6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1年1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富力城A区西城广场瀚湖网吧旁路边,发现一辆尚未拔出钥匙的电动车后,以钥匙发动的方式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510元的黄色嘉陵牌两轮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该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021年1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发票、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估价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如果审判阶段缴纳罚金,建议缓刑5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蒙振宇
检察官助理:夏美云
2021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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