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61973********,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重庆**有限公司值班期间,趁公司无人之机,将公司内一库房的卷帘门强行推开,进入该库房盗走废旧电缆线共计273.44米,后将电缆线销赃至重庆**有限公司**经营部处,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民警已追回被盗财物并发还给了被害单位,被害单位已对被告人黄某某表示谅解。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废旧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2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户籍信息、价格认证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检察官助理:李金峰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路**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79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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