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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江北区人,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因犯抢劫罪、强奸罪(未遂),于1993年12月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04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2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3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3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V8酒店前台,趁被害人向某某在酒店前台桌子上熟睡之机,将被害人向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黑色IPHONE 7手机(该手机后盖内有人民币200元现金)和一部白色IPHONE X手机盗走。

当日10时30分许,民警在南岸区源德酒店大厅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当场从黄某某处提取扣押被盗的两部手机及200元现金。

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IPHONE 7手机价值人民币1050元,IPHONE X手机价值人民币4150元,共计人民币5200元。

2019年9月17日,民警将被盗的两部手机及现金200元现金发还给被害人向某某。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在主动缴纳罚金和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下,可适用缓刑一年,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钇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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