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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3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2001********,汉族,初中肄业,务工,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小区**幢**(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路**号**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张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吴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先后5次在重庆市永川区康桥小区、凤凰世纪城小区等地,采取推车或者剪线接线等方式将被害人停放在该地的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共计价值982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日晚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张某某来到重庆市永川区康桥小区26栋一楼摩托车停放处,采取黄某某推车、张某某放风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未成年人)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2967元的红色迅龙牌XL200-3S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将所盗窃摩托车卖给吴某某换取手机。

2.2020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与张某某来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世纪城小区外面的一巷子处,二人采取推车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3760元的金捷牌JD150-32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将所盗窃摩托车卖给被告人吴某某换取手机。其后,吴某某将摩托车借给罗某某(未成年人),后被永川区公安局中山路派出所扣押,案发后该车已发还被害人。

3.2020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与张某某来到重庆市永川区奥兰半岛小区16栋一楼自行车停放处,采取黄某某用夹钳夹锁、张某某望风的方式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3094元的捷安特牌XTC800型山地自行车盗走。该车由黄某某使用一段时间后丢失。

4. 2020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张某某来到重庆市永川区悦城小区摩托车停放处,采取黄某某推车、剪线接线、张某某望风的方式将一辆车架号为LS2PEAMF5F22A3876、油箱标志有“YAMAHA”字样的摩托车盗走,后将车停放在南大街小学附近的九点利后巷子内,出售给吴某某以换取手机。其后,吴某某将摩托车借给彭某某(未成年人),后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中山路派出所扣押。

5. 2020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张某某来到重庆市永川区时代国际小区大门口附近人行道,采取黄某某剪线、接线,张某某放风的方式将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豪爵牌GN125H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车停放在永川区康安尚都小区,案发后民警予以提取并扣押,案发后该车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永川区星光大道199号4幢1单元3-4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白红色“YAMAHA”二轮摩托车一辆,白色苹果XR手机壹部等物证;

2.常住人口身份信息、金捷牌摩托车行驶证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黄某某等人盗窃的迅龙牌XL200-3S型两轮摩托车壹辆等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辨认、提取等笔录;

8. 重庆市永川区康桥小区监控视频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凯

检察官助理 王茜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白红色“YAMAHA”二轮摩托车一辆扣押于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白色苹果XR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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