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5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采用手推门的方式进入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78号1-1二楼转角第一间屋内,盗走被害人郑某某放置于存钱罐里的现金人民币40余元、深色短袖T恤一件、床单一张和被罩一床。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采用手推门的方式将房门挂锁螺丝弄松后进入本市渝中区上清寺路78号1-1二楼转角第一间屋内,盗走被害人郑某某放置于床头柜盒子里的现金人民币40余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16日,采用手推门的方式进入本市渝中区上大田湾67号附1号的屋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现金人民币十余元、荷花牌香烟一包、贵烟牌香烟六包、利群牌香烟两包、黄鹤楼牌香烟四包、龙凤呈祥牌香烟四包、大前门牌香烟两包、大前门牌香烟一整条。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采用手推门的方式将房门挂锁螺丝弄松后进入本市渝中区上清寺路78号1-1二楼转角第一间屋内,盗走被害人郑某某的蓝色雨伞一把、黑色短袖T恤一件。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渝中区两路口大顺网吧楼梯间被公安民警捉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涉案照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强
检察官助理:陈天生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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