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阿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95********,哈尼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9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到李某某承包的墨临高速**村**小组段做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听说工地上的钢筋拿到废旧金属收购点销售,可卖得2元钱每千克,为了获取利益,黄某某每天从工地上盗窃一些切断的钢筋及一些经过加工计划用于桥面焊接使用的“回形针”状钢筋,并用其一辆车牌号为:云******的长城牌轿车运回家中积攒,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向其姐夫王某某借了一辆车牌号为:云******的长安牌轻型货车将其盗窃的全部钢筋运至“**收购”点销售,王某某对被告人黄某某借车为运输盗窃钢筋至“**收购”点销售并不知情。被告人黄某某盗窃得的钢筋经在“**”点由其会同该收购点老板娘罗某某一起称量,总重量为768.9千克,收购价格为2元每千克,但因罗某某身上未装有现金,所以未支付钱给被告人黄某某。后被民警查获,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黄某某所盗窃钢筋共计价值2962元。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盗的钢筋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单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勇
检察官助理:杜微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在家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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