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98********,汉族,大专文化,电焊工,住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由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通过“5173游戏交易平台”将绑定“英雄联盟”游戏的QQ账号272312****以人民币4800元的价格售给吴某某,后吴某某更改登录密码。同年8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QQ申诉功能找回上述账号并更改密码,次日另售给陆某某,得款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退赔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48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手机浏览器历史记录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飞
检察官助理:张玉莹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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