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87********,初中文化,住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号,无业。因盗窃,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十堰市**医院9楼电梯口旁长椅处,趁病人家属被害人龚某某在该长椅上熟睡之机,盗走龚某某掉落在地的华为牌Note1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09.72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秘密窃取病人家属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兰
(院印)(院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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