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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3195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号。曾因犯惯盗罪于197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被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经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辽源市人民医院住院楼寻找盗窃作案目标,来到四楼普外科发现5号病房门开着便进入屋内,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将一部苹果X手机盗走,后在沈阳市皇姑区北航附近将手机卖掉,得赃款800元。后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秘密窃取病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波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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