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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村**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东诸安浜路**号“**”青年旅社退房时,乘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冯某某存放在二楼柜子内(未上锁)的橙色背包一只,内有价值共计人民币10604元的苹果MACBOOKPRO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IPADPRO平板电脑一台以及苹果手写笔一只。嗣后,被告人黄某某将平板电脑、手写笔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销赃获利。

2020年1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是位于本市东诸安浜路**号“**”青年旅社的工作人员。2020年11月3日12时许,其将内有苹果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物的橘色背包放置在二楼公共区域内一处浅木色柜子里。1小时候,其发现背包被窃,经调阅监控录像发现系一男子所为,遂报案。

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某某取证据清单、视频说明证实,2020年11月3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将青年旅社二楼过道处柜子里背包窃走后离开的过程等。

3.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上海市公安局长宁某某取证据清单证实,2020年11月3日14时许,其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收购了被告人黄某某提供的一台苹果平板电脑以及写字笔。上述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调取。

4.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扣押了窃得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

5.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调取以及扣押的被窃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冯某某。

6.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的苹果MACBOOKPRO笔记本电脑、苹果IPADPRO平板电脑以及苹果手写笔共计价值人民币10604元。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11月3日19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珏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本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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