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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1〕Z1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乡**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临河区公安局逮捕。2012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9月7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 9月24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在临河区美丽园小区、临河区华海尚都小区、临河区阳光新都小区,盗窃作案五起,盗窃现金及物品总计价值58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20年9月8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临河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室,乘家门未关之机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高某某蓝色女士包一个,价值12元。

2. 2020年9月8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临河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室,乘家门未关之机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郭某某黑色斜挂包一个,内装现金200元。黑色斜跨包价值35元,总计235元。案发后,赃款挥霍。

3. 2020年9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临河区**小区**号楼**室,乘家门未关之机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女士手提包一个,价值180元。

4. 2020年9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临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门外盗窃被害人景某某黑色男士布挂包一个,价值16元。

5.2020年9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临河区**小区**座**楼**室,乘家门未关之机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绿色女士挂包一个,内装现金110元,绿色女色挂包价值35元,总计价值145元。案发后,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入户盗窃作案5起,总计价值588,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晓云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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