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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乳检一部刑诉〔2020〕Z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200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下称乳源县)****村委会****号之一,住广东省乳源县****家属区****因涉嫌盗窃罪,经乳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328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乳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428日被乳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6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被告黄某某在网络参与赌博,于是萌生了将其公司的电脑偷出来卖掉的想法。2020年3月5日14时许,黄某某来到乳源县乳城镇天井山小区****号将一台电脑主机偷走,随后将电脑主机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侯公渡市场附近的一家电脑维修店。

2020年3月6日下午17时许,黄某某再次将一台电脑主机偷走,随后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了侯公渡市场附近的电脑维修店。

2020年3月8日早上9时许,黄某某再次将3台电脑主机盗走,并将其中一台电脑主机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了江苏盐城的一个网友,通过快递将这台电脑主机寄到该网友提供的地址,随后其将剩余的两台电脑主机以245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电脑店

2020年3月10日下午16时许,黄某某再次一台电脑主机盗走,并以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侯公渡市场附近的电脑维修店,出售之后其再次返回盗得一台电脑主机,将该台电脑主机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电脑店。

2020年3月11日凌晨1时许,黄某某再次将剩余的两台电脑主机盗走,并以2300元的价格出售给**电脑店。

经物价鉴定,被盗的九台电脑主机价值为2606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爱国

检察官助理:杨海琴

书记员:谢广吉

 

 

2020年7月7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乳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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