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一部刑诉〔2020〕Z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下称乳源县)**镇**村委会**村**号之一,住广东省乳源县**镇**家属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乳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乳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乳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网络参与赌博,于是萌生了将其公司的电脑偷出来卖掉的想法。2020年3月5日14时许,黄某某来到乳源县乳城镇天井山小区**栋**号将一台电脑主机偷走,随后将电脑主机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侯公渡市场附近的一家电脑维修店。
2020年3月6日下午17时许,黄某某再次将一台电脑主机偷走,随后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了侯公渡市场附近的电脑维修店。
2020年3月8日早上9时许,黄某某再次将3台电脑主机盗走,并将其中一台电脑主机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了江苏盐城的一个网友,通过快递将这台电脑主机寄到该网友提供的地址,随后其将剩余的两台电脑主机以245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电脑店。
2020年3月10日下午16时许,黄某某再次将一台电脑主机盗走,并以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侯公渡市场附近的电脑维修店,出售之后其再次返回盗得一台电脑主机,将该台电脑主机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电脑店。
2020年3月11日凌晨1时许,黄某某再次将剩余的两台电脑主机盗走,并以2300元的价格出售给**电脑店。
经物价鉴定,被盗的九台电脑主机价值为2606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爱国
检察官助理:杨海琴
书记员:谢广吉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乳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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