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6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柏某某(另案处理)流窜到平山白云洞庙里,在玉皇大帝神像前使用抓钉等物撬坏神像前的功德箱,并将箱内的80元香油钱盗走。
2、2019年12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柏某某(另案处理)流窜到平山白云洞庙里,在三清神像前将一个功德箱盗走,拉到白云洞小组至平山小组的公路将功德箱砸坏,并将功德箱内的香油钱盗走。
3、2019年1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柏某某(另案处理)分别骑着两辆助力车到广南县莲城镇果者小组老检察院旁的广南县莲城众驰摩托车车行去修车时,周某某趁修理店内无人之机顺手将受害人方某某脱放在修理店柜台的衣服里的1200元的现金盗走。
4、2019年12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柏某某(另案处理)流窜到广南县莲城镇莲湖社区老人厅附近,周某某趁佩煜百货便利店无人看守之机将商店烟柜内的120元钱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等;2.被害人方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孟琼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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