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2000********,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会泽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现住会泽县**街道**社区**幢**单元**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20年8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在会泽县城内多次盗窃电动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15日凌晨,黄某某在会泽县以礼街道以礼佳苑小区内,将被害人虎某某停在**幢**单元门前路上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并变卖。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70元。
2、2020年8月17日凌晨,黄某某在会泽县人民医院东大门东面人行道上,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大阳牌电动车盗走并变卖。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
3、2020年8月19日凌晨,黄某某在会泽县振兴西街**号**店门前,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的一辆枣红色金驰牌电动车盗走并变卖。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4、2020年8月24日凌晨,黄某某在会泽县中医院门前路上,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盗走并变卖。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20元。
5、2020年8月24日凌晨,黄某某在会泽县宝靖花园**门市前,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黑灰色王牌电动车盗走并变卖。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63元。
6、2020年8月27日凌晨,黄某某在会泽公园大门西面人行道上,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的一辆灰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并变卖。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18元。
7、2020年8月28日凌晨,黄某某在会泽县人民医院西大门西面人行道上,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并变卖。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75元。
8、2020年9月9日凌晨,黄某某在会泽县图书馆门前路上,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骑到会泽一中学校东面台铃电动车门市内以1200元卖给何某甲。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40元。
9、2020年9月20日凌晨,黄某某在会泽县图书馆门前,将被害人何某乙停放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并变卖。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收据等;2.被害人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何某甲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5.价格认定意见;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黄某某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米邦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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