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870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高新区**镇**花园**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镇**村**自然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20年7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1日转为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本市红谷滩新区九龙湖金领驾校内,趁四周无人之际,将**建设有限公司放置于此的20米左右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258元。
同年7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电缆线被**建设有限公司自行拖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刘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2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克刚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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