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7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413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座**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到在博罗县**街道**别墅区伺机作案,见被害人谷某某居住的**房灯全关着,预计无人在家之机,通过隔壁连接着的一栋毛坯房的四楼阳台翻墙到被害人谷某某家的四楼阳台,见阳台的玻璃门紧锁,但阳台窗户开着,用手将窗户的窗纱强行破坏后进入该别墅,在四楼房间的衣柜里翻找值钱的财物,翻到一个红包内装有现金666元人民币。后继续到楼下翻找财物,在一楼客厅一个女士手提包内找到一个小钱包,内有现金110元人民币。破案后,赃款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