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栋**单元**楼**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2时40分,被告人黄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路**银行内,帮助其朋友被害人李某某在自动柜员机存款人民币27,000元,趁其不备,将部分现金藏于自己手机下面攥在手中,窃取李某某现金人民币2,300元。赃款已追缴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 年12 月9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邮政银行交易明细、执行和解协议、谅解书等;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黄某某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所慧慧
2020年5月22日
附: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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