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3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苏省金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4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3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至嘉善县**街道**路**号**食品店门口附近,以直接骑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处的永久牌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673.5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经退赔被害人损失。
2、2019年12月7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至嘉善县**街道**广场**店门口附近,以上述同样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此处的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749.25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经退赔被害人损失。
3、2019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至嘉善县**街道**路**总店门口附近,以上述同样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处的捷安特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278.4元。案发后,该自行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莉莉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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