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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200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200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住南充市顺庆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5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0月19日被顺庆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于2020年4月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作案时处于缓刑考验期内。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与郭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莫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四人相约一起盗窃停车场内的车辆中财物。2020年8月20日凌晨,在顺庆区五里新城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车牌号为川R*****奥迪小轿车车窗未关完,黄某某翻入车内将放在轿车内的一根黄金项链盗走,郭某某,莫某某,吴某某三人在周围望风。该黄金项链由郭某某销赃后,分给黄某某8000元赃款,其余三人都分得了不同数额的赃款。

2020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与郭某某、莫某某三人相约盗窃停车场内车辆中财物,三人在顺庆区中南世纪城地下车库内通过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车牌号为川A*****越野车车内盗窃两件共12瓶国窖1573白酒和现金3100元。销赃后,三人每人分得赃款2000余元。经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9549元,被盗的两件泸州老窖国窖1573白酒共12瓶价值人民币11520元。以上被盗财物价值合计54169元。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监控视频、刑事判决书、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12月30日在樊新屏律师在场提供法律意见的情况下,黄某某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五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军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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