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二刑诉〔2020〕26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镇**村**庄**号。本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同年2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至**镇**楼村将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自家门口的蓝色宗申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6800元。
2.2017年10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河南省永城市**乡**街将被害人贾某某放置在自家门口的蓝色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4150元。
3.2020年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镇**楼村用自带的绳子将被害人刘某某家的猪盗走,经鉴定价值14000元。随后又至铁佛镇黄集村蒋埝庄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黑色大洋牌二轮车盗走,经鉴定价值625元。
4.2020年1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自己的三轮电瓶车至**镇**村**楼庄,将被害人顾某某放置在自家门口的白色单筒美的牌洗衣机盗走。
5.2020年1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自己的三轮电瓶车至**镇**村**楼庄,将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自家门口的白色双筒荣事达牌洗衣机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55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闵飞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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