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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5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6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杜某某(另案处理)的邀约下,租赁挖掘机在萧县**镇**采石场盗窃石料,被萧县非煤矿山联合执法组当场查获,经价格认定,现场查获的两辆货车上装载的石料价值人民币8231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1月9日被萧县公安局圣泉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明被告人盗窃石料的价值及被抓获事实;

2.证人朱某某、穆某某、陈某某等人证明被告人联系车辆及挖掘机盗窃石料事实;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了受人邀约联系货车、挖掘机盗窃石料的事实;

4.萧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黄某某盗窃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明星

检察官助理:刘媛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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