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5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住汨罗市**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9年8月15日被汨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0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区***巷,见被害人李某某(女)位于巷内**号的楼门未关,便进入室内,从卧室的床边盗得李某某的一台****手机。黄某某得手后,从李某某的家中出来,正好被刚回家的刘某某发现,因未及时发现家中手机被盗,刘某某放黄离开。不久,李某某夫妇发现手机被盗后出门寻找,并在**路**号“***酒”的店旁抓获黄某某并报警。公安民警处警后,发现李某某被盗手机被黄某某藏匿至“***酒”的店的厕所内。之后,公安民警依法将被盗手机发还。经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偲
2019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_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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