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41986********,壮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镇****公司的员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在东莞市中堂镇盗窃汽车的电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5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小汽车(车牌为粤S2****)到东莞市**镇***路**号旁边路段,发现被害人秦某某的一辆粤BN****的货车停放此处,遂用扳手将货车的两个蓄电池(价值约1000元)拆下盗走。
2、2019年9月28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小汽车(车牌为粤S2****)到东莞市**镇**村**坊**桥上路边,见被害人胡某某的一辆粤A0****货车停放此处,遂上前用扳手将货车上的一个骆驼牌蓄电池(价值约800元)拆下盗走
3、2019年9月底的一天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小汽车(车牌为粤S2****)到东莞市**镇**村村篮球场,见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粤S7****货车停放此处,遂上前用扳手将货车上的一个骆驼牌蓄电池(价值约400元)拆下盗走。
2019年10月1日,民警在东莞市**镇*****网吧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并缴获小汽车一辆、扳手三把、苹果手机8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秦某某等人的陈述,作案工具扳手等物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书证,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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