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巷**号。2018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0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2月26日依法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5时51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天河区广州体院公交站,趁1辆开往海珠客运站方向的**路公交车停站上下客人多拥挤之机,盗走被害人古某某放在上衣口袋价值人民币912元的红米Note7pro手机1部。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地点照片、前科材料等物证、书证;
2.证人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晚霞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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