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3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0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看到仲恺高新区**街道**停车场内停有很多电动车,遂用身上的两把电动车钥匙尝试开锁,成功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黑色比德文牌电动车开锁并驾驶离开,驾驶离开后往仲恺陈江方向行驶,并将盗窃所得电动车出售给路边一名男子手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99.73元。
2020年7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隆生花园二期门口,使用身上的电动车钥匙对被害人袁某某的一辆停放在此处的黑色赛兔牌金丝猴电动车开锁,成功将该黑色电动车开锁并驾驶离开,后将该电动车出售给一名收废品的男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56.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5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清
检察官助理:钟雯婷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与《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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