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95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7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到被害人吴某某位于本市福田区**园**栋**单元**房的住处做钟点工,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黄某某趁现场无人注意之机,先后将被害人吴某某家中主卧床柜内的8瓶飞天茅台酒(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2608元)、l瓶轩尼诗百乐廷洋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99元)盗走。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福田区**村**栋**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截图、案发现场勘查视频、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内附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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