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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村委会**村**2010年7月16日因吸毒被佛冈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012年1月4日因吸毒被佛冈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019年6月10日因吸毒被佛冈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鬼某某”(在逃)来到佛冈县石角镇文晓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门前,盗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五洋电动车一辆。经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窃的五羊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31元。

2、2019年5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佛冈县石角镇沿江中路港深豪苑6栋后门停车棚,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玲牌电动车一辆,经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窃的雅玲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22元。

3、2019年6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佛冈县石角镇龙溪北巷7号1幢楼梯底,盗走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上的电池一套(无法鉴定价值)。

4、2019年6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佛冈县石角镇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斜坡天桥底,盗走该酒店的三轮电动车一辆(无法鉴定价值),当日14时,黄某某驾驶所盗窃的三轮电动车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三轮车等物证;2.户某某、到案经过、商品销售发货票等书证;3.被害人郑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现场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武浈

2020年4月3日 

附:

    1.案卷材料三册(含录音录像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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