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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2********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紫金县**镇**村**村**号20151029日被告人黄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龙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997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被紫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本院批准,次日由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7时度,被告人黄某某来到紫金县**镇**大道**酒吧旁一居民楼门口,趁四周无人之机,使用剪钳剪断摩托车线路的手段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红色女装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螺丝刀、剪钳等作案工具7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情况说明、视频情况说明、截图辨认、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拍照;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黄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爱红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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