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64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30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张家镇**村委**村**号。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本市海珠区**路**号**桑拿门口,盗得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上址的致跑TDT006Z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3727.5元)后逃离现场。
同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海珠区被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价格认定结论;
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群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