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2526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5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14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去到北流市**厂,打开车牌号为桂KH****客运车辆的车门,进入车内盗走一台OPPO A5手机。之后,黄某某将该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被盗时价值人民币530元。
2、2020年3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去到北流市**厂,打开车牌号为桂KH****客运车辆的车门,进入车内盗走一台OPPO A5手机。2020年3月28日,公安民警抓获到黄某某后,从其身上缴获该被盗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被盗时价值人民币53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某实施盗窃二次,盗窃财物价值共1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笔录:被告人黄某某现场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韦光
2020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案卷材料扫描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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