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211978********,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邕宁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6月21日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5月21日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2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8月24日0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阿六”(在逃)在南宁市良庆区金象三区五象南三街路边,盗走被害人杨某某放于背包内的一部苹果iPhone6s手机。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涉案被盗苹果iPhone6s手机案发时参考价格为人民币1680元。
2、2018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阿六”(在逃)在南宁市良庆区前进路65号2元店铺内,盗走被害人郁某某放于上衣右边口袋的一部vivoX9手机。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涉案被盗vivoX9手机案发时参考价格为人民币1040元。
3、2018年12月26日0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南宁市良庆区建兴路银沙菜市包子店旁,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于上衣右边口袋的一部OPPOR9手机。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涉案被盗OPPOR9手机案发时参考价格为人民币1350元。
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郁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肖祥勇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壹册);
3.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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