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二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在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8号危旧房改造工地的1号楼、3号楼盗窃电缆线,每次装满一个编织袋,约20斤,盗窃所得电缆线拿出去卖给收废旧的人。经鉴定,2019年11月22日从黄某某处扣押到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莎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隆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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