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宁明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0********,壮族,初中文化,住宁明县*镇*村*屯第*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5日被宁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系吸毒人员,为筹集毒资,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四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四辆,其中:
1.2019年12月23日晚,黄某某在宁明县海渊镇卫生院住院部大楼门前,看见梁某甲的绿源牌电动车没有上锁,遂上前将该车推走至海渊镇中国电信所附近,然后盗走五个电瓶,以人民币150元销售给他人。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12元。
2.2019年12月27日下午,黄某某在宁明县海渊镇海润新城附近的岔路口,看见黄某甲的台铃牌电动车没有上锁,遂上前将该车开走至海渊镇那明村那碟屯附近甘蔗坡地,然后盗走车内的5个电瓶,以人民币150元销售给他人。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98元。
3.2020年1月4日晚上,黄某某在宁明县海渊镇鸠鸪站宿舍楼下,看见梁某乙的电动车没有上锁,遂上前将该车开至海渊镇蔗元大桥附近的甘蔗地,然后盗走车内的4个电瓶及车架,以人民币250元销售给他人。
4.2020年1月10日晚上,黄某某在宁明县海渊镇佰迪KTV门口,看见宋某某的爱玛牌电动车没有上锁,遂上前将车辆开至海渊镇中心小学思乐校区附近的甘蔗地,然后盗走车内的5个电瓶,以人民币160元销售给他人。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后再犯本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淑英
检察官助理:何江云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于宁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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