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黄超全,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容县容州**村**队**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 12日被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超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黄超全去到容县容州镇三宝厂路口的容县食药监局旧办公大楼一楼处,盗窃了一台联想牌电脑主机和两台联想牌液晶显示屏。
2、2020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黄超全去到容县容州镇三宝厂路口的容县食药监局旧办公大楼一楼处,盗窃了十几个铜制的水龙头。
3、2020年5月8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黄超全去到容县容州镇三宝厂路口的容县食药监局旧办公大楼一楼处,盗窃了一捆青色的铜丝电线。
4、2020年5月1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黄超全去到容县容州镇三宝厂路口的容县食药监局旧办公大楼一楼处,盗窃了一捆黑色的铜丝电线和一捆黄色的铜丝电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超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超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超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黄超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文广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超全现羁押在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