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86********,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溪市**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0月8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将张某海停放在岑溪市岑城镇防疫站大门口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车架号L5XDE1ZU4J6112763)盗走。经鉴定,被盗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2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关升
检察官助理:陈红妮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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