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83********,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平果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方孔专(1397766****),平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害人:李某甲(1826082****),马某某(1380786****),林某某(1877765****)。

本案由平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到平果县马头镇平中路VIVO手机店门口,盗走被害人李某甲的一辆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1684元。破案后,被盗车辆已缴回退还被害人。

2、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窜到平果县马头镇五十米大道中山医院后面的居民房,盗走被害人马某某的一辆华鹰牌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660元。破案后,被盗车辆已缴回退还被害人。

3、2019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窜到平果县马头镇铝城大道1228号房附近,盗走被害人林某某的一辆五星公牛牌三轮电动车,黄某某拆下该车电瓶拿去卖获利150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3358元。破案后,被盗车辆已缴回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购车发票、认罪认罚承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马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5-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天由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